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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延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劳动保障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措施。几年来,我市的劳动保障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一是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难,再就业资金筹集难,造成资金入不敷出,保障功能越来越弱;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狭窄,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了软环境建设,制约了经济发展。为了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提高对劳动动保障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劳动保障工作是我市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建设工作之一,认真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好,为实现我市今年四项重点工作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大再就业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要坚持“三三制”的原则把再就业资金筹措到位,主要是企业负担的三分之一资金的到位,市财政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对其认定,能缴多少就缴多少,不足部分财政要兜底。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证下岗职工再就业率30%目标的实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延吉市委、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省、州、市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环保、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顾全大局,落实政策,不许打折扣,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4.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市场就业新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再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功能,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技能培训等服务。
  5.扎扎实实做好城市扶困工作。虽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到了基本生活费,但是,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还有少部分职工因生病、住房、子女上学等多种因素,家庭生活还十分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还难以解决。为此,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延吉市城市扶困与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来,为他们尽快脱贫解困创造宽松的环境。
  6.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按属地化管理的强制性保险。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延吉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年内没参保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率要达到50%,明年年底要全部参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年内要实现全覆盖。尤其是金融系统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今年开始,要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保险费的2%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按全省统一部署和总体规划,做好调研和测算工作,适时出台实施办法。
  7.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是“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市委和市政府将定期研究劳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按各自分工,对分管的部门实行包保责任制。今后,市委、市政府将每年 召开一次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对劳动保障工作好的企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通报批评,并以此做为企业法人的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8.劳动部门是劳动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执法监察等工作。充分利用工资总额核定,退休审批,企业厂长、经理年薪制等行政职能,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今年要进行一次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和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企业以及故意漏报瞒报基数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处罚,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及时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的案件。
  9.社会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主体意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认真做好基金收缴、管理和发放工作。一是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缴任务落实到部室,分解到人头,并定期按月考核。把个人工资收入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与定期按月考核挂钩,今年可暂按50%确定浮动部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要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制度。根据工作表现,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连续两年不能重新上岗者,按事业单位改革办法执行;三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四是要加强各项基础工作,按期公布职工个人帐户
  对帐单;五是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按政策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职能,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费的代征工作。同时,在年检验照时,各类企业都要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同时还要做好城市扶困资金的征缴工作。
  11.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未参保缴费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参保和欠费的企业法人不得评先选优,不能晋升工资。
  12.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控购商品的审批管理。凡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商品房、手机等控购商品。企业、事业单位在办理控办手续时,必须持有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准购手续。
  13.审计、监察部门要把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做为审计、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发现瞒报缴费基数,拖欠、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直贡呢感的合法权益,尊重职工主任翁地位。要把监察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企业法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今后,凡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其工会组织和工会主席不能当选先进,法人不能评为各级劳模。
  15.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政策和知识,弘扬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监督曝光那些不参加社会保险,无故拖欠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按规定参保缴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依法维护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法人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
  16.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难,收不抵支的实际,对养老金的发放可按缴拨挂钩的办法,即“全缴全拨,部分缴部分拨,不缴不拨”,同时根据可能妥善处理好离休干部和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离退休费的发放问题。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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