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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设立南环大桥收费站收取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综[2003]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省政府的《关于征收南环大桥通行费的请示》(市政呈[2002]76号),省政府已批转我们研究。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设立南环大桥收费站收取通行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张状况,按时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国债资金,同意南环大桥设立收费站,收取过往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收费人员经费。贷款利息、大桥维护费和建站费用,由你市另行安排。

  二、同意在南环大桥周围建4个双向收费站,即:南环大桥东段设在东仓兴街向西100米处,南环大桥西段设在中华大街向西350米处,南北分别设在货场大街引线桥南、北两端。

  三、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按次收费方式。当次通过大桥的不得重复收费,对过往频繁的机动车辆可按每月30次办理月票。收费标准为:
  ㈠小型车(客车≤10座,包括小卧车,吉普车,机动三轮车;货车标定载重≤1吨),每辆每次收通行费3元;
  ㈡中型车(10座≤客车≤28座、货车标定1吨<载重≤7吨),每辆每次收通行费10元;
  ㈢大型车(客车 28座、货车标定7吨<载重≤14吨),每辆每次收通行费15元;
  ㈣特大型车(货车标定载重 14吨≤20吨),每辆每次收通行费20元;
  ㈤各种自动机械设备,比照相应的货车标准收费。

  四、严格控制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除下列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编车辆;
  ㈡正在执行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
  ㈢抢险救灾的施工机械、车辆;
  ㈣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
  ㈤从事农田作业的三轮车、拖拉机(不含运营车辆);
  ㈥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辖区市政工程维修车辆、垃圾清运车辆、市区公共汽车。

  五、根据项目贷款总额及对收费额的预测情况,确定收费年限为11年,即从收费站建成并正式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满11年之日止。在收费年限内收回贷款或11年收费期满后未收回贷款,均应停止收费,拆除收费站点。

  六、该收费项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从收取的机动车辆通行费中提取任何资金。

  七、严格控制收费人员编制。收费人员数量(含管理人员)控制在200人之内。实行收费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收费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此批复。

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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