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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7-09 生效日期: 1997-07-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7]2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支持大集团、大公司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优势
  (一)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后,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同行业排位进入前3名或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的,视为省重点企业集团,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各级政府建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投向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其他重点企业。
  (三)省重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经批准,先由税务部门按率征收,再由财政部门返还18个百分点,返还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集团发展。
  (四)省重点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让收入,由集团公司收取,并专户存储,用于资本再投入。
  (五)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跨地州市兼并国有企业并将其改组为子公司时,除国有资产管理级次划转外,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体制暂维持现状;新增投资形成的利税,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出资比例分成。
  (六)对省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银行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优先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七)省重点企业集团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和中试产品等),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经批准,通过财政列支返回给企业。
  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科研院所进入企业集团的,中试产品实现的应纳所得税,2年内实行先由税务部门按率征收,再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办法;技术转让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或先征后返;财政原预算内科研经费或利润返还,3至5年内按原预算管理形式,采取保留基数或逐年递减的方式继续拨给。

  二、拓宽融资渠道,多途径增资减债
  (一)优先、重点安排符合产业政策、效益好、后劲足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上市后能形成绩优股的企业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扩股、配股筹集发展资金。
  (二)鼓励国内、境外的企业和财团来湘投资。凡直接投资的省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半缴纳城建、城管、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各种规费。
  允许各地政府有选择地将少数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依法转让,所得收入投向优势企业和产业。
  (三)继续抓紧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豁免手续。此项工作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办理完毕。
  属中央部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要求,省计委、省财政厅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工作。1989年以后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形成的债务,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1993年底新税制改革前企业欠交的“两金”经申报批准,予以豁免。
  (四)采取财政增收、信用放大的办法增加工业周转金。各级财政每年增收的部分,应提取一定比例做为工业周转金。
  (五)允许盈利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生产资金。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债务重组试点。列入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应通过债权转股权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应在市政府领导下,金融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大胆进行引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大企业参股,重组债权,以及对银行债务进行托管的试点,对一些贷款包袱重,但当期生产有效益的企业,可进行“当期效益法”试点,即新老银行贷款本息分别记帐,对这些企业中产品有市场、当期能盈利的部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银行继续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按期偿还其贷款本息,以利分块搞活。
  (七)非试点城市扭亏有望的国有工业企业,经开户银行同意,可进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减员减息、老贷款利息挂帐缓收”的试点,以支持部分困难企业走出困境。

  三、鼓励企业兼并,规范破产行为
  (一)凡完成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收购破产企业的财产后新办的企业,属独立核算并在当地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各种税款在被兼并和被收购方所在地缴纳;未实行独立核算而由总公司(总厂)统一核算的,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增值税、消费税在兼并或收购方缴纳;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其产值由兼并或收购方所在地统计。
  (二)对被兼并企业在新税制改革前欠交的税款,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免收;对被兼并企业的潜亏挂帐等历史包袱,经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批准可核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资本金;各级政府原给予被兼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三)企业因兼并或收购破产财产(含以股份合作制形式收购),所需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及水、电、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手续,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
  (四)非试点城市(地区)所辖国有工业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所辖的县(含县级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应在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实施。其中现有土地使用权,凡属有偿取得的,其处置所得纳入破产财产清偿;原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予以出让,所得收入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剩余部分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纳入破产财产清偿。主要债权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呆帐、坏帐准备金的核销工作。
  (五)企业破产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企业破产终结后,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职工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
  (六)破产企业原所欠财政周转金借款和欠交的水、电、通信等费,均属于一般债务,一并列入破产清偿。

  四、企业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
  (一)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充分发挥政府、保险、企业和职工几方面的积极性。企业减员增效及再就业计划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二)企业富余人员按照以销定产、以产定员的原则界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三)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多渠道妥善安置。
  1、提前退休、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因体弱等各种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实行厂内退养,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保险金,到距退休年龄2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鼓励职工离岗不离职。对列入企业下岗待工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后,可离岗自谋职业。离岗期间,本人医疗费用自理(已实行医疗保险的从其规定),由本人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到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经企业批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可按每1年付给1.5个月补偿费,参加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可按每增加1年付给2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的补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6个月),其补偿费可从成本中列支。经批准并与企业签订“自谋职业合同”的职工,只要本人按规定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险金,到符合退休条件时,与原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执行此规定。
  4、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被裁减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择业。
  5、实行内部息工或组织劳务输出。限产或停产企业,可实行内部息工。职工息工时限和息工期间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费标准。息工期间,企业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还可在劳动或外经贸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息工人员开展国内国际劳务输出。
  6、清退临时工。凡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必须清退现有临时工。退出来的岗位,安置富余人员。
  7、支持和鼓励有富余职工的矿山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进行丘岗山地开发。所需土地当地政府应积极支持,在各种收费上给予优惠或减免,有关税收经批准给予优惠。对原属“农转非”进入矿山的家属,本人愿回原籍的,当地政府要准予落户和调剂承包土地。
  8、开辟就业一条街、劝业场、星期天市场,为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提供场所。
  9、鼓励企业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及服务单位分离后新组建的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9号文件中第18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企业还可将闲置的设备和场地出租给本企业的富余职工或托管人员,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1一2年内免收或减收租赁费。
  (四)对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待工的人员,由各级劳动部门制发“下岗就业优惠卡”。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凭“下岗就业优惠卡”只收取工本费,在缴纳有关规费方面,工商、公安、城管、城建、卫生防疫等部门在1一2年内给予免收、减半、缓收,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
  要保障企业下岗待工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待工人员,要优先提供再就业机会;对低于当地城市人口最低生活标准的,民政、工会等部门要给予适当救济;夫妻双方不论是否在同一企业,不得同时安排下岗待工。
  (五)加快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了加强对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4个试点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州、市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劳动、经委、财政、税务、国土、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成立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运作和经费等重要政策问题进行审核、协调和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各地、州、市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行业或企业集团组建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省已实行转体经营的产业、企业集团,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
  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方案,托管下岗职工,筹集和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发放托管职工基本生活补贴,组织下岗职工转业培训并推荐就业。
  进入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是原为固定职工后转为合同制的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
  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除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支付外,可通过社会、财政补贴、企业定额交纳、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等渠道筹集。托管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认真测算,统一标准。
  下岗职工移交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由该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含门诊医疗费),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核定,并逐年递减,托管期最长为2年。托管期内,2次无故不接受服务中心介绍就业的,停发其基本生活费,视同自愿放弃托管。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宏观监督、指导和管理。凡有富余人员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某些特殊岗位确需招用的,要从严掌握,并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向用工企业收取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用于补充再就业服务资金。
  除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残疾人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应逐步进入各类劳动力市场。
  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的企业,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依次优先招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职工、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本企业职工子弟和待业青年等。其中,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招用下岗职工,可将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扣除实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拨付给接收企业。企业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待业保险部门将其应发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

  五、进一步搞好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一)继续鼓励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要彻底转换机制,按新的经营方式运行。其国有股股权由同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未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可暂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持有,并行使出资者权力。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其中国有股的代表由国有股持有单位提名推荐,不再沿用行政任命方式;其职工不再保留“全民”身份。
  改制企业原有潜亏挂帐的冲销,土地及公共设施的具体处置办法,按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9号)执行。
  出售国有净资产的收入,可用于企业补交所欠职工养老、待业、医疗保险费,还可用于一次性缴纳原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剩余部分可留给改制企业作为周转金,规定使用期限,然后分年收回。
  (二)各地要从每年的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支持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开办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会计、技术、信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率先试点,按照政企分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构建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3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国家所有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建立完善产权转让交易市场,搞好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变现,促进兼并破产、增资减债、减员增效的顺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体改、工商等部门,制订和完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将企业兼并等产权交易行为纳入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产权转让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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