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张价字[2003]9号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促进我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维修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冀运管维字(2001)86号《关于颁布<河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张家口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现行汽车、摩托车维修收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近年来,由于车型、维修人员工资、各项费用等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原工时费标准已不适应目前维修行业结算需要。为此,在反复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对我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级维修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向下浮动,但下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二、材料及辅料在进价(不含税)的基础上加价15%向用户结算。
三、各修理企业接此通知后,须持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四、调整后的维修工时收费标准与《河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一并执行。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大维修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拒不执行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张家口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费标准。
张家口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费标准
单位:元/工时
检测诊断 9
二级维护 4.5
普通型 修理 8
中级 修理 10
中高级 修理 12
高级 修理 16
普通型 修理 6
豪华型 修理 8
大型 修理 9
皮卡 修理 6
漆工 6
电工 6
机加工 8
其它工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