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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入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6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1992]1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1992年5月6日 
 

附件: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和统计工作其它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人事统计是党和国家人事统计和法院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计和分析研究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以及干部工作的概况,预测干部队伍的发展趋势,为各级人民法院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人事管理工作计划提供数字依据和建议。 
  第三条 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的范围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工作人员的自然情况、文化专业、政治历史、流动变化、职务工资、奖惩、培训以及机构编制、人员分布等情况。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工人事部门主管。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管理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人事统计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政工人事部门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暂无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指定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的专业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 法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并在物质和技术装备方面予以支持。 
  各级法院在配备计算机时,应做到统一机型、统一软件,以逐步实现在系统内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远程数据通信。 
 
 
第二章 管理和统计应用软件的使用、开发、维护和技术培训 
 
  第七条 使用法院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开发的协调组织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部门可对软件进行扩展功能的再开发研究。 
  第九条 应用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软件的维护服务由开发单位负责一年,一年后原则上应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条 上级法院负责对下一级法院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统计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 统计操作人员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统计操作人员的职责: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全面、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 
  二、认真负责地汇总统计数字、报送各类统计表格及软盘;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积累和归档。 
  三、上级法院统计操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下级法院人事统计的信息资料、统计报表、软盘;督促下级法院按时报送报表、软盘及其它统计资料;对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有责任要求填报单位或填写人纠正。 
  四、上机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人身和机器设备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关于计算机病毒的预防规定,做好病毒诊断和消毒工作。上报的数据软盘,必须保证不带病毒。 
  六、保持机房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尘等工作,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 
  七、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软件系统资料、软盘的交接手续,并向新接岗人员讲明软件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统计操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保密规定,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人事统计和计算机操作应用等专业知识。 
  四、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第四章 人事信息的采集、统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编人员应填写《法院系统人事管理档案表》,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填写《法院人事管理档案更改表》。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类别的登记册、名册等原始材料,以便采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调整二次所辖法院系统人事信息数据库。各级人民法院政工人事部门应按时做好人事档案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五条 统计操作人员对采集的人事信息,要认真进行校对,对漏填、错填的项目要及时查清补正,不得将错就错或者随意填写、涂改。 
  第十六条 统计操作人员对采集的人事信息,应及时输入。经认真校验无误后,填写《人事档案信息上报表》,经政工人事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将统计表和软盘报送上级法院。 
  第十七条 为保证人事信息和各种人事统计资料的准确,上级法院应定期检查,核对所属法院上报的数据,做到干部职工的本人情况与基础资料、统计数字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事统计信息的作用。政工人事部门每年应对人事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开展专题性分析,及时掌握法院干部队伍的变化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供领导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须注意通过统计资料了解干部队伍情况,对从统计分析中反映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 人事统计资料应充分利用,制定若干表册,供人事管理工作日常使用。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所属法院提供该院人事统计数据表,以便人事管理工作使用。 
 
 
第五章 人事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人事档案所用计算机由政工人事部门专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人事统计资料,属国家或法院的机密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遗失。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填报的各种人事统计表要按审级和汇总两类打印装订,并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报送的人事统计报表、软盘,应按有关保密工作规定通过机要邮寄或由专人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因公携带人事档案资料外出,应将资料装在文件袋(箱)内,妥善保管。不得携带人事统计资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综合性人事统计资料,特别是涉及法院机密的,除规定报送的部门外,要严格控制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调用数据和资料。索取人事统计资料,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人民法院各部门需用人事统计资料,由本院政工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二、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政法部门需用法院人事统计资料,必须持有该机关的正式函件(组织人事部门要求报送的除外),并经本法院政工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三、其它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需用法院人事统计资料,原则上不予提供。确有必要的,应具函说明所需内容及用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四、上述介绍函件、批准函件由统计人员登记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提供资料的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公开的文件、文章和广播电视中引用法院人事统计资料。有关单位经批准抄录的法院人事统计资料,不准转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人事档案统计资料、信息及软盘应保存三年;每年的统计资料软盘应有1-2份备份。 
 
 
第六章 人事统计资料的截止时间和报送时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干部人事档案数据统计截止时间暂定:每年二月二十日前上报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十二月底;八月二十日前上报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本年的六月底。 
  第三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人事档案信息软盘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前。上报软盘的同时,要按规定随报九种统计表,其中“法院职工统计表”须分审级打印上报。 
  第三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时间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事工作专项统计的内容、对象、时间按通知执行。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三十三条 上级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评比,以增强统计人员及有关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法院的人事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报送软盘、表格的质量和报送时间; 
  二、开发、维护软件的情况; 
  三、使用人事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人事统计工作其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的情况予以通报。 
  各地法院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核评比工作,以便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泄密、失密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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