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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维护生产、流通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酒类商品是指白酒、啤酒、果酒、滋补酒、进口酒和其它食用酒。
  三、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1999年12月20日前,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四、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批发活动;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五、凡经销外埠酒类商品的,必须到所在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领取《外埠酒类报检申请表》,持表到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商品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持商品检验单到所在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领取并粘贴准销标识后(进口酒粘贴国境检疫机构认可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只报检,可免贴准销标识)方可销售。
  六、从1999年11月20日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啤酒最低限价和极限价格,不得变相低于最低限价销售,对采取拆利、补贴、多给数量、批量优惠以及开盖中奖、回收瓶盖给钱等手段变相低价进行倾销的企业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强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各级酒类商品产销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商)品进行抽检,不合格的酒类产(商)品不得进入市场。
  八、本通告由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会同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九、市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和无证生产、经营酒类商品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长春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办公室地址:朝阳区云鹤街11号,电话:8562663)。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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