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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居民粮食证》和《粮食关系迁移证明》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
省粮食厅:
  你厅《关于收取粮食关系迁移工本费的函》(吉粮计函字(1999)33号)收悉。根据商业部《关于启用新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及有关使用规定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粮食部门在发放《居民粮食证》和办理《粮食关系迁移证明》时可向居民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其中,《居民粮食证》每证(含人口底卡、表格)6元;《粮食关系迁移证明》每户次4.5元。
  二、收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工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收费暂试行一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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