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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湘部队随军家属和子女安置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6 生效日期: 1997-02-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驻湘部队随军家属和于女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
  驻湘部队担负着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我省经济建设的急、难、险、重等任务的特殊使命。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为了认真搞好在湖南经济建设和1996年抗洪救灾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的驻湘部队的部分随军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驻湘部队部分随军家属、子女的接收安置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从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这次随军家属、子女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对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置的人员要认真、及时接收安置。

  二、安置原则。这次驻湘部队部分随军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分别由省、地(州、市ぉ劳动、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制定安置分配方案。
  安置到中央在湘、省属单位的,由省劳动厅、省人事厅采取指令性办法一步安置到位;安置到各地州市的直属单位的,由当地劳动局、入事局商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安置到位。总的原则是:根据部队驻地就地就近安排;
  以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安置为主,不安排到特困企业;
  执行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且有空编的单位可接收转任的公务员(干部ぉ。

  三、凡安排到事业单位又需新增事业编制的,应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增编手续。

  四、随军家属、子女接到劳动、人事部门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劳动、人事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湖南省劳动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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