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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 1999-08-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现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及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工作内容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登记的收费范围包括:新建、转移(交易、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变更(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以及他项权利(抵押、典当)登记。登记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登记的收费标准
  1.初始、转移登记。城市房屋因新建、转移的权属登记费,以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取65.00元登记费,如登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每平方米加收0.30元。
  2.变更登记。(1)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的权属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执行;(2)继承和受赠的房屋权利人与原房屋权利人为直系亲属、又不需要对房屋进行分析、分割的,在进行房屋权利人名变时,按房屋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的50%执行。
  3.他项权利登记。(1)对以部分房屋产权抵押或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执行。(2)对以完整的房屋产权抵押、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的50%执行。
  4.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权属登记。不分面积大小,每件均按50元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
  5.对“三改”(改制、改组、改造)企业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三、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收费属一次性收费,换发新证明收取登记费20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本通知登记收费范围之外的登记内容不得收取费用。

  五、全省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监督使用。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同时吉建房字(1993)12号文件关于城市房屋登记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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