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规范管理,确保全院政务材料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办政务材料的范围:
?1、本院召开的全省政务会议有关领导讲话和会议通知、会务指南等相关会务材料的起草和印制;
?2、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要求我院报送的报告等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印制;
?3、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领导及兄弟法院来我院视察、交流所需涉及全省法院的政务性汇报材料和经验材料的起草及印制;
?4、本院领导交办的其它政务性材料。
?二、负责编报的信息载体及要求:
?1、承办的信息载体为《吉林法院信息》、《法院工作简报》、《重要情况反映》;
?2、本院各部门确定兼职信息员,其工作任务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并严格奖惩;
?3、院机关兼职信息员应及时、客观、准确地提供信息,对本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项会议及举办的重大活动,须及时提供信息稿件,否则所发信息视自采稿件;
?4、对因信息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院党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法院重大事项通报》刊载内容及要求:
?1、《法院重大事项通报》每季度出刊一期,刊载全省法院的重大活动、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
?2、《法院重大事项通报》主要面向人大代表,使他们及时了解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取得理解和支持;
?3、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召开全省专项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材料及时报至办公室。
?四、《内部情况通报》及以院名义专项行文的审核:
?1、《内部情况通报》及其他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办公室统一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文种、主题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发文权限及文字;
?3、上述公文经办公室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上号、用印和印刷;
?4、上述公文的拟稿、校对、印刷、发放等相关事宜均由承办部门具体办理。
?五、非办公室职能专项材料的协办:
?1、对应由其他相关部门承办的领导讲话、专项报告、通知等综合材料和公文,提请办公室起草的,应征得办公室主任同意;
?2、相关部门须提供资料或初稿,并承担校对、印刷、发放等相关事宜。
19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