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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劳务输出帮助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 1996-08-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传电[1996]11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7月初以来,我省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由于受灾范围广、强度大、时间长,致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目前灾区群众生活极为困难。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导精神,现就扩大劳务输出,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扩大劳务输出的重要意义。劳务输出工作投入少,见效快,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帮助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措施。据统计,目前我省在外省务工的人员已达480多万人,每年创造收入达100亿元,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扩大劳务输出对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劳务输出,帮助广大灾民渡过难关。非灾区也要积极组织劳务输出。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劳务输出。
   1.按照“输出一人,稳定一家”的指导思想,在保证抗灾和恢复生产必需的劳动力的前提下,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大劳务输出力度,组织更多的劳务输出。
   2.各级劳动部门、乡镇劳动管理站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劳动力资源情况。对自愿要求外出务工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并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5)42号文件和劳动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工有序流动的要求,帮助办理外出务工手续。做好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防止盲目外流。
   3.省地州市和省直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省劳动厅各驻外劳务管理处,要充分发挥窗口优势,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联系,广泛收集和传递用工信息。重灾区更要主动加强与沿海省份及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收集和掌握准确的用工信息,做到按需流动。
   4.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劳动力的组织招收、上岗培训、办理用工手续、有组织输送、输出管理等方面,认真落实省制定的有关劳务输出的各项优惠政策,简化手续,搞好服务,严禁乱收费,并尽量做到少收费或不收费,以减轻灾民的经济负担。各级物价、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5.清理和整顿非法劳务中介机构,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利用组织劳务输出的名义,拐卖妇女儿童和骗取钱财。各级劳动、工商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部发(1996)23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核发新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对非法劳务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劳务输出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部门要发挥劳务输出的主渠道作用,公安、民政、计划生育、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支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灾后劳务输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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