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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6 生效日期: 1996-06-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6]173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16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国税系统代征'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征管。征收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省局将按各级国税机关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来考核专项资金完成情况。省局决定,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税政二处和计财处共同进行管理,税政二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解释和征收管理工作,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票证、经费管理工作。县、市(城市分局)及征收分局要增配专职人员,地州市局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

  二、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凡本省境内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湘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临时经营纳税人等),按其应纳税额附征专项资金,在入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专项资金。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纳税人,对其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不附征专项资金;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即征即退;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纳税人,其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应先征收,再由税务部门根据返还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行业性质的界定
  (一)生产性行业包括:主营业务为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
  (二)非生产性行业包括:主营业务为从事商品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及按临时经营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对既有生产性业务收入,又有非生产性业务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性质的收入,按规定的征收比例分别征收专项资金;对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月生产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某月实现的全部增值税额×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比例×1%
  2.某月非生产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某月实现的全部增值税额×(1-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比例)×3%
  3.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上年生产性收入上年总收入×100%年度终了后,本年生产性收入占本年总收入的比例,与上年生产性收入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存在差异的,不再办理专项资金的退还或补缴手续,本年生产性收入占本年总收入的比例,作为下一年度划分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和非生产性收入应征专项资金的依据。

  四、对于因误收、申报、汇算清缴、查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多缴专项资金的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退税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交计财部门办理退款。如果多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采取抵缴当期或下期应缴税金方式的,多缴的专项资金也采取抵缴方式,不予办理退款。

  五、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一)上解单位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1.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的装订
  上解单位专项资金核算原始凭证包括:专项资金缴款书和退还书报查联、退款清单、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视同待处理损失税金办理)报批文书和批复文书等。原 始凭 证 应 按月装订成册。
  ①将专项缴款书报查联作征解凭证分六类装订成册,即分为随生产性行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和随非生产性行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共六类。按月填制'专项资金原始凭证汇总单'。
  ②多缴应退还的专项资金。上解单位按月向入库单位上报一式二份'退款清单',入库单位审核办理退款后在 '退款清单'上签章,其中一份,连同专用退还书报查联一并退还上解单位作退款凭证。
  2.登记簿的设置与登记
  上解单位应设置上解专项资金登记簿、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
  ①上解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三栏式帐页,按汇总单和退款清单的明细分类情况登帐,借方登记上解数,贷方登记退还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上解净额。
  ②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三栏式帐页,借方登记待处理损失数,贷方按批复意见登记处理数,余额在借方。年末余额应结转下年度处理。
  ③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采用三栏式帐页,借方登记损失核销数,贷方无发生额,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加上期月末余额即为累计核销数。
  ④上解单位专项资金月报表的编制。
  上解单位使用省局统一制发的专项资金月报表,但只填列其中'已缴专项资金'栏。'已缴专项资金'按'上解专项资金登记簿'的'上解净额'填列。此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报入库单位。
  (二)入库单位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1.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的装订
  入库单位专项资金核算原始凭证包括:专项资金缴款书回执联、专项资金退还书付帐通知联、上解单位上报的退款清单和待处理损失报批文书及批复文书、银行结算凭证(即利息结算和上划款项的电汇、信汇等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按月分类装订(见上解单位  原始凭证的装订)。
  2.登记簿的设置与登记
  入库单位应设置专项资金登记簿、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等。
  ①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多栏式帐页,以入库单位设页,分别以上解单位和行业性质、税种、利息收入设栏。借方按缴款书回执联和银行利息结算凭证汇总登记缴纳的专项资金和利息收入(明细栏目以蓝字登记),贷方按退还书付帐通知联和银行汇款凭证登记退款额和上划款项(明  细栏目以红字登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上划的款项。月末应与银行进行对帐。次月初应查对在途专项资金的进帐额。
  ②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多栏式帐页,以入库单位设页,以上解单位设栏。借方登记上解单位的报批数,贷方按批复意见登记处理数,余额在借方。年末余额结转下年度处理。
  ③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采用多栏式帐页,以入库单位设页,以上解单位设栏。借方登记核销数,贷方无发生额,本月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加上期月末余额,表示本月止累计核销数。
  3.专项资金月报表的编制
  入库单位专项资金月报表按报表编制说明填列,其中'在途专项资金'栏,按上解单位报表汇总数与专项资金登记簿的上划数的差额填列。
  (三)双重业务单位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1.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的装订
  双重业务单位专项资金核算原始凭证包括:专项资金缴款书回执联、专项资金退还书付帐通知联、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报批文书和批复文书、银行对帐单、银行结算凭证(即利息结算和上划款项的电汇、信汇等凭证)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按月分类装订(见上解单位原始凭证的装  订)。
  2.登记簿的设置与登记
  双重业务单位应设置专项资金登记簿、待处理专项资金登记簿、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
  ①专项资金登记簿采取多栏式帐页,以双重业务单位设页,分别以征收单位和行业性质、税种、利息收入设栏,借方按缴款书回执联和银行利息结算凭证汇总登记缴纳的专项资金和利息收入,贷方按退还书付帐通知联和银行汇款凭证登记退款额和上划款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  上划的款项。月末应与银行进行对帐。
  ②待处理损失专项资金登记簿和损失专项资金核销登记簿的设置与登记方法与入库单位相同。
  3.专项资金月报表的编制
  双重业务单位专项资金月报表按报表编制说明填列。
  (四)地、州、市局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1.设置专项资金登记簿采取多栏式帐页,以地、州、市局设页,以所属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行业性质、税种、利息收入设栏,借方按银行利息结算凭证和汇款凭证登记所属单位上划款项和利息收入,贷方按银行汇款凭证登记本局向省局的上划款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上  划的款项。月末应与银行进行对帐。
  2.汇总编制所属单位上报的专项资金月报表,其中汇总的已缴专项资金数减去专项资金登记簿的上划数加上汇总的在途专项资金数等于本级的在途专项资金数。
  (五)省局专项资金核算要求
  1.设置专项资金登记簿,采用多栏式帐页,以省局设页,以各地、州、市局和行业性质、税种、利息收入设栏。借方登记各地上划款项和利息收入,贷方登记省局向省财政厅的上划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上划的款项。月末应与银行进行对帐。
  2.汇总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月报表,其中汇总的已缴专项资金数减去专项资金登记簿中的上划数加上汇总的在途专项资金数作本级在途专项资金数。
  (六)各级国税局的上划款项中包括有专项资金存款利息的,应在汇款凭证中注明其中'利息额'。

  六、各级国税局开设的'专项资金'专户只允许专项资金的存入和上划及以按规定办理的退款。

附: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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