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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和退还书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6]146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16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和'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以下简称专用退还书)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缴款书和退还书尺寸统一为13cm×18.5cm,缴款书为六联单,退还书为五联单。

  二、专用缴款书和退还书除作为征纳凭证外即由缴款人收执的缴款凭证(或收帐通知)和税务机关收执的收款凭证(或退款凭证),同时作为缴款人和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包括信用社)的银行结算凭证。

  三、专用缴款书和专用退还书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四、全省所属税务机关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划缴专项资金以外的向省财政厅划缴专项资金及存款利息时应使用银行结算凭证,不使用专用缴款书。

  五、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1.本缴款书是缴款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现金专项资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2.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用于手工开票的可在'实缴金额'栏中增加金额分位线,在'金额合计'栏中可增加金额大写字样。
  3.本缴款书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 (收据)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缴款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 (收款凭证)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 (回执)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 (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征解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 (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资料,缴款人自行填开的由缴款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4.本缴款书每一联上方台头统一为'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字样,第一联台头中央套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专项资金票证监制章'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专项资金票证监制章'。
  5.'票证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边沿尺寸规格为18mm×25mm,外边粗圈粗为1mm,内环加刻一细圈,细圈与粗圈间隔1mm。监制章上方环边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字样,中间为'专项资金'字样,下方环边为'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6.本缴款书各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轨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cm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7.专用缴款书填票说明:
  (1)经济类型:按缴款人缴纳正税的税收缴款书填写的经济类型填写。
  (2)字轨号:(年号)湘国(或湘地)发缴A(按字母顺序设定,每100万份设定一个字母名)0000001~1000000号。
  (3)缴款单位(人):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专项资金的缴款人缴款时应填写缴款人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全称(缴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由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从现金税款过渡帐户上划专项资金的,'代码'不填,由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人)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时只填写'全称'栏。
  (4)收款单位:填写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专项资金过渡帐户银行及帐号。
  (5)专项资金所属日期和限缴日期:按缴款人缴纳正税的所属日期和限缴日期填写。
  (6)正税名称:指附征专项资金的税种名称,即: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种名称填写。
  (7)行业性质:属于生产性行业的缴款人填写'生产性',属于非生产性行业的填写'非生产性'。由税务机关或代单位(人)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时,一份缴款书只能填写一种行业性质。
  (8)计征金额:按所属期内应入库的正税税额填写。
  (9)征收率:属于生产性行业的缴款人填写1%;属于非生产性行业的缴款人填写3%。
  (10)在填开本缴款书时,无论缴款是应缴纳专项资金的缴款单位(人),还是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人)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必须按一税(一种正税),一率(一种征收率)一票的要求填写。
  (11)手工开票填写'实缴金额'小写栏时,实缴金额小于最高位数栏的位数时应填写'¥'以示封顶;填写'金额合计'栏时,必须大写,高位数空位时应用'×'符号封顶,填写的金额某一位数为'0'时应填写'零'字样。计算机开票的,应顶格打印。金额小写与大写要一致。  (12)缴款单位(人)盖章:缴款人(包括税务机关、代征单位汇总缴纳)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的各联应按规定使用银行预留鉴章;采用现金缴纳方式的各联应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税务专管员、代征人员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时由个人签章。
  (13)税务机关盖章:各联应盖有直接征收专项资金的征收机关的'专项资金专用章'(办理退款业务时不得使用本章,应使用税务机关在开户银行专用帐户的预留印鉴)。
  (14)专项资金专用章的形状、字体、征收机关名称、章号'征税专用章'相同,将'征税专用章'字样改为'专项资金专用章'。
  (15)专项资金专用章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除本机关留底归档备查外,同时报地、州、市局备案存查。
  (16)专项资金专用章只准用于征收专项资金时使用。
  (17)备注:填写除上述填票说明外的与征收专项资金业务相关的其他内容,如以现金或汇总缴纳现金专项资金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现金'字样。
  8.本缴款书由缴款单位(人)自行填开时,征收机关应负责做好填票业务的辅导工作。

  六、专用退还书的使用
  1.本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从银行办理专项资金退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税收计会部门办理。本退还书的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退还书各联作用及颜色为:
  第一联 (报查)退款银行盖章后退签发机关作退款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付款凭证)由退款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 (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 (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盖章后退收款单位作收款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 (付帐通知)由银行盖章后退签发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3.本退还书每一联上方台头统一为'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第四联台头中央套印'票证监制章'。
  4.本退还书各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
  5.本退还书'签发机关盖章'栏应使用税务机关在开户银行专用帐户的预留印鉴。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民银行进行解释。

附:一、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略)
二、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退还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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