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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 2005-08-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94号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国际互联网,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下列统计调查单位均应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
  (一)国有工业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的零售企业;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批发企业;
  (四)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上的餐饮业企业;
  (五)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法人单位;
  (六)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
  (七)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八)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九)保险业、银行业和证券业企业;
  (十)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
  (十一)列入国家、省、市抽样调查的单位;
  (十二)各区政府、街道办、居委会;
  (十三)深圳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报送。

  二、市统计局、各区统计局、各街道办统计站应整合现有的业务系统,统一统计信息采集处理平台,全面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并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上报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一)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网上直报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
  2.网上直报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
  3.网上直报系统中统计报表制度的制订及修订;
  4.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的指导工作;
  5.网上直报系统安全密匙的制作、管理及安全维护工作;
  6.网上直报系统信息库的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更新;
  7.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各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区级基本单位名录的管理工作,在使用网上直报系统之前,做好区级基本单位名录的清理工作,确认网上直报单位,并对基本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2.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3.网上直报系统安全密匙的申请、领取、发放工作;
  4.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资料的保密工作。
  (三)各街道统计站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区统计局,做好基本单位名录的管理工作;
  2.协助区统计局,做好网上直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3.协助区统计局,做好网上直报系统安全密匙的发放工作;
  4.依法做好网上直报单位资料的保密工作。

  三、深圳市城市经济调查队、深圳市企业经济调查队负责组织实行抽样调查单位的网上直报工作。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本单位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统计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网上直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网上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网上直报单位要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市、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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