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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5]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汕头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精神,现结合汕头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调整结构,加快发展,强化管理,提升素质”要求,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执法体系,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二)打击非法行医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不规范执业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严肃查处药店坐堂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打击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以及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三、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卫生、工商分别作为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市信息产业、科技、公安、监察、劳动与保障、建设、外经贸、人口与计生、国税、地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局负责牵头。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组织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新闻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局要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信息产业局要协调电信运营商配合工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由卫生局负责牵头。要组织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和人口与计生局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和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经贸局负责牵头。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经贸和工商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经贸和工商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外经贸、海关、地税、国税、工商、外汇管理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进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外经贸、物价、劳动保障、建设、海关、工商、外汇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范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我市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从2005年7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2005年8月中旬)。各区县、各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县、各牵头单位的实施方案,请于7月中旬前上报市整规办。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下旬-2006年5月上旬)。各区县、各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整规办。检查中如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中旬-5月25日)。各区县、各牵头单位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请于2006年5月底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整规办,由整规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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