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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四号)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13 生效日期: 1998-08-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管理,严格规范肉制品市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满意”的熟肉制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从事加工、销售熟肉制品(含肉灌制品)的企业(业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企业(业户)在市场(含商场、副食店、食杂店等)销售熟肉制品,应当从市政府公布的生产企业(业户)(见名单)购货。未经公布的企业(业户)生产的熟肉制品禁止在市区内销售,但在市场现场加工烤鸡、炸鸡、烧鸡等熟肉制品和前店后厂加工熟肉制品以及持有熟肉制品临时加工许可证和熟肉制品临时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业户)和符合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除外。
  三、外埠加工的熟肉制品在我市市区内销售的,必须是真空包装或者定型包装,并附有同批次卫生检验报告单,卫生检验报告单是复印件的,须重新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四、熟肉制品临时加工许可证和熟肉制品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到1998年9月30日。1998年10月1日后从事熟肉制品加工和销售的企业(业户)必须办理肉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从事熟肉制品加工及销售。
  五、销售熟肉制品的企业(业户)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查证验物,未经查证验物的熟肉制品禁止销售。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肉品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准许在我市市区内销售的熟肉制品加工企业(业户)名单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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