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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ぉ31号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冀政(2001ぉ66号ぉ和《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现将2002年省直单位和中央驻冀单位(以下简称中、省直单位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下达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保证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安置计划,是根据《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坚持均衡负担原则,依据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资源和各单位职工总量、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过多次综合平衡后形成的政府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接收,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对中央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的计划,各地务于今年6月30日前分解到基层单位,保证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冀政(2001ぉ66号文件关于“哪一级下达计划,哪一级负责安置的原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2ぉ7号以及省民政厅、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冀民(2002ぉ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今年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一律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公布计划、填报志愿、实绩考核、文化考试ぉ,择优安置,统一派遣的办法进行。各市安置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时间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安置计划,组织退役士兵填报志愿,实施实绩考核和文化考试,并按要求时间向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送自愿参加中、省直单位分配的退役士兵志愿和实绩考核成绩。各用人单位在计划内按30%自行挑选的人员,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本单位;各单位按政策自行挑选的人员名单务于7月5日前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省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退役士兵填报的志愿和“双考”成绩以及用人单位上报的自选人员名单,拟定全省中、省直单位分配方案,经报省政府“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分配结果。同时,各市要将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档案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向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接和派遣手续。
  对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要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安置;对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或被大军区(含ぉ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ぉ以上奖励的,参照本人志愿择优安置;对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要酌情给予照顾,分配到适合本人就业的单位,各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妥善予以安置。凡在职(岗ぉ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撤销并入其他单位的,由新合并的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已倒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筹安置,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凡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申请接收外单位在职(岗ぉ入伍人员的,不得占用省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非2001年冬季退役的士兵,不得参加中、省直单位分配。
  各部门、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种保险。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但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对退役士兵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要确保退役士兵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不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全省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安置任务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本文件的各项规定,要确保政令畅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推拖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利用新闻媒体给予公开曝光;省有关部门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工人调动和审批招工手续。同时,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从用人单位帐号上为退役士兵划拨工资(每名退役士兵每月600元ぉ,直到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为止。在执行中受到阻力时,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协助安置部门强制执行。
  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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