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税发[1994]025号
在新税制的运行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的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月销售额1000元调整为600~1000元。各地、州、市税务局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增值税销售货物起征点。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下列货物暂按农业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原木连续加工的板、枋材;
(2)中药饮片;
(3)茶叶;
(4)分割肉;
(5)鲜牛奶(包括经杀菌、包装等简单工序加工的鲜牛奶)。
三、经简单加工的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面条等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