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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5-2010年云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0 生效日期: 2005-05-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5]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农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的《2005-2010年云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2005一2010年云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一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培训规划。
  一、制定规划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成立了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加大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力度。为我省制订农民工培训规划提供了理论指导、创造了良好环境。
  我省现有总人口4375.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510.78万人,农村劳动力2099.35万人,目前我省农村尚有富余劳动力750万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省农村劳动力中,文盲或半文盲占17.26%,小学文化占44.47%,初中文化占32.26%,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占5.97%,大专以上文化占0.99%,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6.03%。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低,缺乏劳动技能,不仅制约了我省农村劳动力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转移,也制约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所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职责不明确、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亟待加强和培训资源有待整合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农民工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和五大支柱产业,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坚持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收费、农民适当分担的培训投入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事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引导、督促检查以及服务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和已转移就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要把培训的重点放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贫困地区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有一定基础的地区。重点支持农民工输出地开展转移就业前培训。
  3.加强培训,促进转移。各地要研究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用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按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培训相结合,引导性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鼓励和支持“订单”培训。以培训带动就业,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整合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各部门教育设施及社会力量,拓展农民工培训的广度和深度。采取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
  5.明确对象,严格把关。培训对象的重点是年龄在18一35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劳务输出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家庭人均收入在668元以下的农村劳动力要给予一定倾斜。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实施“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增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争取在现已转移400多万人的基础上,到2010年,全省累计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700万人,每年新增培训转移50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为4:1;“到2007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到2010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抓好农民科技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启动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分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种方式。
  引导性培训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开展的公益性培训,主要是对广大农民工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帮助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及时了解有关务工经商、投资建厂以及回乡创业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引导性培训可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远程教育方式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外出就业的农民工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要充分发挥企业实作培训的作用,由培训机构或企业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岗位的技能要求,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实作培训,让农民工从实际操作中掌握“应知、应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组织开展。
  要在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努力把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及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

  四、推进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科技、建设、扶贫、经委等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调查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工培训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农村劳务输出体系
  1.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介中心为依托,在县级以上城镇构筑劳务输出的服务平台;以职业介绍机构为中介,构建向街道、乡镇和工业区延伸的全省劳动力信息网络;以省、州(市)、县三级劳动力市场为主体,建立集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诚信担保、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对劳务输出工作实绩突出的中介组织和专业劳务公司要给予表彰奖励。
  2.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积极推进“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绿色证书”、“蓝色证书”等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现有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供服务。根据市场的需求,在巩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新一代农民文化知识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农民工要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在尊重农民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自主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训与输出的衔接机制。
  3.进一步完善劳务输出管理体系。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承担起动员、组织、服务农村劳务输出的重要职责。依托已建立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和村就业服务站,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为基础,形成省、地、县、乡、村五级劳务输出管理体系。主要输出地区政府要在劳务输出的主要城市建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农民工的就地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根据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输出地开展“订单培训”,提高输出率。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收费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建章立制,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工权益。
  4.构建劳务输出信息体系。结合农村信息人乡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城乡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起省、地、县、乡四级劳动力供需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发布、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及介绍、就业管理、跟踪服务等在内的社会化信息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三)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采取补助、培训券、报帐制等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资金使用效率。要特别重视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把扶贫项目建设与劳务输出扶贫相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地用于农民工培训的经费,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安排的培训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学校硬件建设,只能补助学员培训费用,使有限的扶持资金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员。
  (四)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培训资源
  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省内输入地政府要对乡镇企业、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工青妇等覆盖多部门、多渠道、全社会的培训基地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大就地转移的力度。在充分发挥现有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发展一批培训机构,改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取得良好的培训和输出效果。
  要创造宽松公平的环境,加快民间中介组织的建设。中介组织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一部分民间中介组织开展好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做到开放一批公共职介机构,推荐一批诚信民办职介机构,发展、表彰一批民间中介组织,免费提供一批实地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职业中介组织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
  企事业单位要对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职工培训经费的一部分要用于本单位农民工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按项目实施,由相关部门提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及实施意见,向当地政府申报。对符合条件切实可行的,获批准后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并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各类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并保证参加培训学员绝大多数能够就业(指从事6个月以上非农岗位)。
  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农民工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严格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以增强其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七)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
  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农民工培训教学任务的可以是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师,也可以聘请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等部门有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要定期组织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建设。农民工培训教材开发要坚持实际适用、内容新颖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的专业教材,可选用全国统编教材;其他教材由省或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从事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中介组织应按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综合研究,统筹运作,为农村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就业指导。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监督检查办法由农业厅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制定。
  (八)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信息服务工作
  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信息服务,可以减少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降低农民外出就业的成本。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与就业状况数据库,定期发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和企事业单位的用工信息,把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学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用人企业等各种资源组织起来,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全方位地推进劳务输出。各地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是外出就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解除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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