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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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