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财国资字[1993]503号
x为了规范和指导股份制试点企业年终股利分配工作,促进我省股份制企业严格按规范化要求运营,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以及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股利分配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法人股应与个人股一样参予股利分配,不允许国家股、法人股少分或不分股利。
二、分配程序
1.股份制企业必须严格按新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办理年终决算、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各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应于次年元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有国家股的股份制企业还应报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2.股份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须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3.董事会根据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会计报告,研究提出胜利分配方案。
4.股利分配方案应在报股东会批准前20天。由国家股股权代表(国家股股东代理人)将殷利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因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股利分配方案是咨符合同股同利原则及股份制企业章程。
5.召开股东会,审核批准股利分配方案。
6.发放股利。
三、国家股股利的收缴
1.股份制试点企业一律按国家现行规定的所得税率上交所得税。有国家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应向国家股持股单位上交国家股股利,并认真填写附表(略)、于94年2月底前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家股股利的管理机关,国家股股利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后上缴财政,纳入建设性预算。
3.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具体按《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国资法规发[1992]87号)执行。
四、几个有关问题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1.股份制企业成立日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日期。从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应按资产评估确认价值调整原企业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制企业成立运行之月,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其具体分配办法由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净资产增加时,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按原企业与国家的利润分配办法上交利润。
(2)用于处理股份制改组中尚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弥补资产损失。
(3)形成股份制企业对国家股持股单位的负债,并由双方签订定期借款合同。这部分资产可以作为将来国家股增资扩股的后备基金。
(4)将增加的净资产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3.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原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参与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其费用从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原企业未参与离退休人员的退林费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有关经费也从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