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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3-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政办[20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吸纳人才、吸引投资、方便群众、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原则。提出以下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一、办理迁入衡水市区户口的政策规定
  (一)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优先落户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人员,我市需要的特殊技能人才,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它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优先落户。
  (二)英雄模范人物优先落户
  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大功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准予落户。
  (三)放宽直系亲属投亲落户条件
  凡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其配偶、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四)放宽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条件
  1、凡到市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亲属可转为城镇居民。
  3、凡被市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聘用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本人可申请迁入市区。
  (五)放宽购房及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条件
  凡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营业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六)成建制迁入条件
  1、凡在城建界以内的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
  2、成建制迁入我市的外地企业的职工,经市政府批准,准予迁入。

  二、办理小城镇户口的政策规定
  1、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
  2、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3、成建制迁入,可参照办理迁入衡水市区户口的第(六)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意见。
  4、已在上述小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要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办理以上各类户口,只收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不收。具体解释由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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