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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20号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除烟叶外其他农业特产税的取消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税收政策深入到每个农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农业特产税的清理工作。对下文之前已经征收的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以前年度尾欠税款的,不予退税;属于2004年度的要及时按规定退还纳税人。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改制中所需支出。要把农特税改革的好处具体落实到职工和农户,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对文到之日前已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下同)征收的2004年度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凡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已经改征农业税的,仍按农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如末改征农业税已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可抵顶改征的农业税,抵顶后多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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