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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2 生效日期: 2001-11-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1]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冀发展战略,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在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建设现代化河北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抓好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冀战略的奠基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的思想,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保障和促进全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推行“一普变十普”,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发展。
  --积极推行“一普变十普”。“一普”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十普”,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普及学校标准化建设,普及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科学,普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普及普通话,普及常规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小学英语教育。
  --“十五”期间,占全省人口40%左右的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0年,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县(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十五”期间,占全省人口60%左右的其它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学校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到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3、全面推进“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坚持“普九”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根本目标,以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按期毕业率为重点,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增加教育投入为保障,以建设标准化学校和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基础,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十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设施上档升类工程”,积极推进农村九年一贯制学区一体化管理改革,强化“普九”复查机制,努力消除薄弱环节,有效治理农村初中学生辍学,推动全省义务教育跨上新的台阶。

  4、加快普通高中发展步伐。“十五”期间,按照“增加学校数量,扩大办学规模,科学规划布局,努力提高质量”的思路,坚持内涵发展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挖掘现有高中潜力,有计划地新建一批适度规模的普通高中,抓好薄弱高中转化,推进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民办高中发展,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2005年达到115万人,2010年达到125万人。
  积极推进县域高中段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实现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抓紧组建以示范性普通高中为龙头的高中学校集团,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逐步形成“以强带弱、规模办学、有序竞争、均衡发展”的格局。大力实施“23515”工程,积极建设一批每人年级20个班、在校生3000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15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高中。到2002年底,经评估将现有重点高中全部过渡为示范性高中。到2005年,全省建成2000所左右的示范性高中,其中50所进入国家级示范性高中行列。

  5、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开展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坚持“乡村办园、缴费入园、公办民助、自主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到2005年,全省基本完成学前班与小学的相对分离,基本建立起以规范化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体系。抓好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城乡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6、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坚持“集中办学为主,随班就读为辅,特殊教育专门化”的方针,到2005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基本形成适应残疾入教育与发展需要的特殊教育体系。“十五”期间,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教学校,各设区市建成一所高中阶段特教学校,建成河北省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7、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育。加快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推进信息技术与各学科课程的整合。到2005年,完全小学以上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和外语教育,实现“校校通”。积极开展以汉语和外语为教学语言的“双语”教学实验。

 

二、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8、全面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承担起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切实完成好“保工资、保运输、保安全”的任务。

  9、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负责本市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
  --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
  --对财政困难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贫困学生就学,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助;
  --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时,按人口比例配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达标的幼儿园和小学,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按城市发展规划集中建设初中;
  --理顺城市市区中小学管理体制,初中管理权下放到区。

  10、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好发展本地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
  --负责制定本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
  --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除外)、教育集资、社会捐资等;
  --建立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设立专项资金,扶助财政困难乡(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好上级划拨的专项经费。制止有关部门向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抓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依法治理中小学生辍学;
  --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制,校园周围200米内不准开办电子游艺厅、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为基础教育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建立由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基本建设保障体制,抓好中小学建设;
  --负责本地基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经费审计,依法对乡、村两级办学进行督查和评估。

  11、乡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
  --依据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组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除外),并在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学公用经费;
  --负责提供新建扩建中小学校舍所需土地;
  --负责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搞好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
  --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充分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加强农村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乡、村都要认真履行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辍保学等责任。

  12、严格工资基金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市有关部门要逐县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教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一律上收到县级,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要载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人事部门审批后,可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实行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地方,在学校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由学校核准、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级后,要按县域范围内的同一工资标准同时发放,不得出现两种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接受广大中小学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因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而使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一经查实,省、市财政要停止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省、市政府将严肃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切实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13、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各地要按照“财政多投、社会多筹、收费专用”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财政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多渠道吸纳和利用社会资金与资源,并确保中小学收费专项用于学校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要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级财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要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切实加强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城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严格按“三税”的3.5%计征,确保依法足额征收,财政入库后,要按专项教育经费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要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坚持“乡征县管乡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征收的附加费作为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调整,如有余额,可适当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将附加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所需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乡(镇)集资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集资应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危房改造。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基础教育补助专款,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助贫困地区的学校建设、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和贫困学生就学。

  14、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要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试点县(市)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5、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省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全省不同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合理确定该项经费的基本标准和定额。到2005年,全省中小学包括学杂费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内的生均公用经费要努力达到全国平均不平。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16、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城市市区中小学收费的学杂费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和平调。农村中小学收费由乡(镇)中心校统一管理,分校使用。各级财政、计划部门不得从教育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等。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在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稳妥地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

  17、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8、减免有关规费,支持中小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新建扩建校园校舍,要优先审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在用地审批过程中,免征征地管理费、南水北调前期工作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凡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相应数量的耕地作为抵顶,中小学用地单位可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小学享受行政划拨优惠政策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兴建教职工住宅。

  19、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坚持以体制创新为动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实验。坚决制止改变校产国有(公有)性质、搞“校中校”、“一校两制”等不规范办学行为。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0、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按照“整体启动、区域推进、分类指导、全面提高”的方针,深入扎实地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1、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科研先导,名师带动,通过加强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使素质教育取得新的更大的突破和成效。进一步推广丰宁坚持“以县为主”推动县域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安国郑章镇综合教育小区建设、唐山新区农村小学学区一体化管理等“三个模式”的成功经验。深化以“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强化“四项基本建设”,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变革教育思想和管理思想、改革完善课程与教材体系。抓好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创新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课题研究和科研先导校建设。

  22、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快基础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改革,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和教材改革计划。到2005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施国家新课程标准、执行新课程计划、使用新教材。在中小学教师中大力开展新课程、新教材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综合课程的研究,开发和推行研究性课程,引导帮助学生学会主动学习。深化考试制度和评价制度改革。加大推广普通话工作力度,到2008年,使普通话成为全省中小学的校园语言。

  23、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坚持以“五爱”教育为中心,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使广大青少年学生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外教育场所建设。在大中城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为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少年的教育和挽救,到2005年,各设区市都要建立一所工读学校。

  24、强化常规实验教学。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普及中小学常规实验教学,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抓好常规教育技术装备的上档升类。增加经费投入,加快中小学图书馆(室)和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管理,搞好师资培训,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等的使用效益。


五、积极推进教师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
  25、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以市为主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调整师范院校层次和布局,建立和完善“三级六类”师范教育体系,“三级”即高师专科、高师本科和教育硕士;“六类”即培养幼教专科、小教专科、特教专科、初中本科,高中本科和高中教育硕士。到“十五”末,基本形成以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职前教育、入职教育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到2005年,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达到40%,初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达到30%,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按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原则,有10%左右的教师接受教育硕士教育。现在小学、初中任教的40岁以下的男教师、35岁以下的女教师和30岁以下的普通高中教师,到2010年要分别具有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学历。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抓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五项达标继续教育工程”,重点抓好骨干教师队伍教育。

  26、积极推进教师队伍、校长队伍、教研队伍和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试行中小学校长、教研人员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用资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和教育管理知识,都必须懂教育、会管理,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和教育管理水平。

  27、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新颁布的编制标准,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编制实施办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设区市和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分别逐校进行核定和调整,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编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额配齐学校编制数额,不得随意扣减教师编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强化编制管理和人员使用的约束机制,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市、县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28、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认定教师资格。优先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建立健全城市教师、新任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教师转任交流制度,帮助农村中小学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新聘用中小这教师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被聘用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类毕业生要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接受教师入职培训,并取得与师范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教师专业资格。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做到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建立健全择优聘任、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今后各学校聘用的新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市、县、乡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方可进入教师队伍。
  各市、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在改革中,未被聘任的教师和其他人员按待聘人员对待,接受培训;经培训后,可接受学校的聘任,也可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或自谋职业;待聘期间,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设区市)失业职工救助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三年待遇期满仍未受聘上岗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因解聘而失业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职能。在县域范围内,教育系统内部中小学教师的聘用、调配、辞退等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小学教师跨县调动和进出教育系统须按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办法,优化教师队伍职务结构。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体制。凡已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的市、县(市、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尚未实行该管理体制的市、县(市、区),重点中学、教师进修学校、职教中心的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或聘任。积极实行校长任期制,推行校长职级制。


六、加强领导,为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0、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基础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指导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多为基础教育办实事。市长、县长、乡(镇)长是本地基础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础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市人民政府将县级“普九”复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积极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基础教育发展缓慢,未能如期实现规划目标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础教育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1、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起来,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2、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大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搞好对“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落实情况的督查。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加强县域教育督导评估,开展“教育强县”、“教育强乡”督导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机制,坚持对县级“普九”巩固提高工作三年一复查制度。切实搞好对中小学教育教学的督导评估,大力推进中小学办学水平等级评估和中小学生素质综合评价工作。

  33、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教育”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34、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积极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作贡献。各地要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和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对实施科教兴冀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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