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关于录用专业技术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2-16 生效日期: 1985-02-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科技干部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科干字[1985]016号

各地(州)、市、县科技干部局、省直各部、办、委、厅、局:
  根据省湘发(1984)17号和省政府湘政发(1984)26号文件关于由我局“承办录用专业科技人员的审批工作”的精神,为了做好该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发(1980)54号、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和省科技干部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科干字(1985)004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简政放权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录用专业技术干部,应当在本单位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二、录用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人员,必须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文化程度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经过专业考试或考核、政审、体检合格后,可以录用。专业考试由主管部门与录用单位共同协商,根据专业确定考试科目,负责组织实施。凡电大、函大、夜大、职大、刊大的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在政审、体检合格后,又符合年龄要求,不必进行考试,可以择优录用。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慎写《录用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式样附后)报送审批部门审批。

  三、县(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录用专业技术干部,由县(市)科技干部管理局审查,报地(州)、市科技干部管理局批准;地(州)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录用专业技术干部,由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由地(州)、市科技干部管理局批准;省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录用专业技术干部,由各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科技干部管理局批准。

  四、录用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要有一年试用期,但对已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六个月,对个别获有省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者,经批准机关批准,可免予试用。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干部;如需要进一步考察,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干部条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五、对录用的专业技术干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其学历分别按大学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期工资标准发给。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目前可按其学历、技术水平和表现,参照大学本科、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评定,个别有特殊才能的可高于这个标准。

  六、录用专业技术干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发掘科技人才,充分调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坚持标准,既要积极填重,又要大胆启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坚决反对“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