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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市银行《关于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03 生效日期: 1983-03-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省属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支行《关于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发展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请各单位在试行中,注意随时总结经验,并及时告诉我们。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

湘潭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支行关于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发展的试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发挥银行信贷对企业技术开发的促进作用,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支行对试行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发展,提出如下办法:
  一、银行科技贷款用于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新产品的开发。但这些项目须由企业上报,主管局审核,科委审批,银行根据条件,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二、科委将地方所拨科技支出部分经费改拨款为委托银行贷款;银行根据国家信贷制度、计划,拨出一定数量作为科技发展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科技成果推广和新产品开发。凡经科委审批,银行贷款的项目,由企业、企业主管单位、科委、银行签订合同,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到期收回本息。

  三、科技成果推广和新产品开发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根据企业上报项目的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确定利率;企业归还贷款,根据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分三种形式:
  1.还本利息,本息均由企业归还;
  2.企业还本,利息由科委承担;
  3.企业还部分本不付息,利息和另一部分本由科委承担。
  科委承担的本息部分,由科委从地方所拨的科技支出费用中,按还款期拨付给企业,由企业归还银行。科委所收利息,银行按利息的百分之三十收取手续费。

  四、企业列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向银行申请设备贷款,必须经主管局申报,由市科协所属科技咨询服务公司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然后报计委、经委审批,银行才予贷款。科技咨询服务公司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贷款数额的多少,按比例收取一定数目的服务费。

  五、借贷各方的责任:申请贷款的企业和主管局,必须对贷款项目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的研究。贷款项目应尽快投产,以发挥经济效益。贷款期满后,应根据合同如期归还本息。凡属由于企业未按预定方案进行工作而造成损失的贷款项目,由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凡属技术经济论证失误,市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应以服务费的三至五倍赔偿企业的损失;凡属由于资金未及时拨付影响进度而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凡属由于经济效益预测不准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贷款可延期一次,延期后仍不能偿还的,由各方共同分析,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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