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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街头食品卫生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 1996-06-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乡街头食品卫生进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我市城乡街头、集贸市场以及其它露天场所中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除加工油条、麻花、油饼等无馅类便民食品外,禁止在露天加工其他直接入口食品。

  三、加工上述便民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由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加工时间为早5时至早8时;
  (二)加工点周围25米以内不得有旱厕、垃圾箱等污染源;
  (三)加工炉灶、案台上方应有防尘、防蝇设施,
  (四)提供的餐具必须是一次性的;
  (五)使用电、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六)持有卫生、工商行政、城建部门联合颁发的临时证件,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凡在市场内生产、经营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负责其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五、在集贸市场内只允许加工下列食品:油条、麻花、油饼、馒头、花卷。

  六、在集贸市场内加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实求:
  (一)备有足够用水,水质符合要求;
  (二)有固定、防尘、不漏雨的亭子或者简易木房;
  (三)使用电、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四)持有卫生、工商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临时证件,从业人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七、经营街头食品的业户必须持部卫生许可证人《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业户必须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

  八、街头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得出售不洁、超期和变质食品。

  九、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施,无小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必须实行工具付货。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不洁食品和非法经营的器具、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卫生局、工商局、城建局共同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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