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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文号:

为切实解决我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商请人事厅同意,公安厅决定:
  一、对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中违法收受钱物的民警,一律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二、对违规办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业务的民警,一律调离工作岗位,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三、对查实向民警送钱物的学员,取消该学员驾驶员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驾驶员考试。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奖励基金,对检举民警违法收受钱物,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检举人5000元。

  五、在车管所设立监督栏和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开车管民警姓名、警号、照片等资料,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纪人员。

  六、实行随机确定考试员制度。驾驶员考试前10分钟,由车管所领导随机确定各考组的考试员和学员名单。

  七、实行考试前“三证查验制度”对每位进入考场的学员,必须核对准考证、学习驾驶证和身份证,三证核对无误的,方准进入考场,防止出现替考等情况。凡发现替考的,取消被替考学员的所有考试成绩和本次考试资格。

  八、考试员和学员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员违反本项规定的,立即吊销考试员证;学员违反的,取消所有考试成绩和本次考试资格。

  九、公开驾驶员考试评分标准,实行考试成绩即时公布制度,每名学员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十、公安厅和各市公安局组织抽查专业队伍,定期不定期对新考合格的驾驶员,随机抽查复考,对复考合格率低的,调整该考试员岗位,并予以纪律处分。

  十一、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收费。除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规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摊派、搭车收费、代其他部门把关收费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二、公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三、推行文明用语,实行微笑服务。做到“四要、四先、四不”,即语言要文明、态度要友善、解释要耐心、接待要热情;见面先微笑、开口先问好、不懂先告知、有惑先引导;上班不空岗、执法不收礼、态度不冷硬、首问不推诿。

  十四、全区车管所一律实行“9--5”作息制度,早晨9时上班,下午5时下班,中午不休息,连续办公,方便群众。

  十五、实行限时延时服务,当天受理、按规定当日办结的业务,一经受理,当日必须办结,不得拖延。
  如您发现各地车管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并留下你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查实后向你反馈情况并兑现奖励。公安交管部门将为检举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将严肃处理
  交警部门纠风举报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0951--5023059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951--6026074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952--2013373
  吴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953--2126279
  固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0954--203218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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