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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0 生效日期: 2003-09-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45号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公传发[2003]21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坚持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纯洁公安民警队伍,全面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
  (二)违反规定进入公安机关工作的未评授警衔人员;
  (三)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类协勤人员参与执法和非法着装。

  三、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执法岗位分离未评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9月20日-9月30日)。
  各市、县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分别确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违反规定进入公安队伍的未评授警衔人员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类协勤人员名单,填写公安厅统一印制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花名册》、《违反规定进入公安队伍的未评授警衔人员花名册》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协勤人员花名册》,将确定的名单和花名册一并上报所在市县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时停止名单所列人员的一切执法活动,立即将之从执法岗位分离出来。
  第二阶段,统一考录(10月份)。
  根据我区实际,由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组织进行全区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考试合格者,录用为正式人民警察。
  第三阶段,分流调离公安机关(11月1日-11月10日)。
  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和未参加考录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一律列为分流清理对象进行分流清理。各市县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确定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确定分离分流人员名单。分离分流人员由所在市县政府研究分流安置意见,原则上一律清理出公安机关,编制部门相应核定编制,公安机关负责收回其有关警用标志。
  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可结合本地实际按以下办法分流:
  (一)转协勤人员
  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根据各市县的警力情况,核定协勤人员名额,按照竞争上岗办法,经市县政府研究决定,可将部分政治文化素质较高,身体条件较好的人员转为公安机关管理的协勤人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组织安置
  市、县政府自行研究,将“非警人员”安排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岗位工作,脱离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关系。
  (三)自主择业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非警人员”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四)限期调离
  对部分政治业务素质差,组织纪律松懈,作风散漫的“非智人员”限期调离,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出者,按辞退处理。
  第四阶段,整顿和规范工勤、协勤人员队伍(11月11日一11月20日)。
  公安厅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工勤和协勤人员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加强协勤人员服装管理,不得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同或相混淆。公安厅将对此进行察访,对违反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日一11月30日)。
  整个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公安厅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厅将组织检查验收。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清理整顿工作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神圣职责的必然要求。对于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任务有着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要引导教育广大民警从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清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有序地进行。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确保稳定。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政工、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顺利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各地要以这次清理整顿为突破口,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纯洁民警队伍。要严格执行中发[1999]6号文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今后,必须在公安政法专项编制的空编内公开招考录用,不得超编进入。各地也不得擅自增加编制。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不力,或违反清理整顿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
  为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具体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的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韩茂华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顺桃,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傅思和,自治区副主席郑小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区编办、公安厅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自治区公安厅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李顺桃同志担任,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余进军同志任副组长,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乔恩成、汪敬,政治部主任李志荣,以及人事训练处、警务督察、监察、办公室、治安总队、交警总队、法制、宣传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志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政治部副主任崔答相、纪检委副书记陈建军担任。
  本实施方案由公安厅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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