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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6 生效日期: 1994-11-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药品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药品经营领域中的无证经营、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以及“百业经药”,制售假劣药品坑害人民,在销售药品活动中搞不正之风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紧急通知》和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对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对无证经营、任意扩大经营范围以及非法经营药品批发业务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现已开办但又一时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停业整顿,限期于1994年年底前加以改进,达到条件和要求后方可经营;对经营假劣药品的企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申请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换证工作的要求,立即暂停审批。

  二、各地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换发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工作中严格掌握标准,对不符合换证条件和达不到要求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证,真正做到依法审核、依法发证。

  三、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进一步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中的“打假治劣”工作。各地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坚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活动,对已查实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加强各制药企业监督管理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防外省假劣药品流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起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期考核制度和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把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提高到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对药品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省内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凡拟在省内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的审批程序上报。对已建立起来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组织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依法予以关闭。对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取缔。

  六、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不继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赋予的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行业贯彻执行《紧急通知》的实施方案、细则,认真搞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清查整顿工作,促进全省药品管理秩序的好转。
  各地区和省卫生、医药、贸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将本地区和本部门药品管理现状和清查整顿工作情况于1995年1月15日前报省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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