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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6 生效日期: 2004-06-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ぉ21号ぉ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ぉ23号ぉ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遇到一些困难,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又是在军队新一轮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安置任务加重、我市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总体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此,各级政府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认真抓,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要全面推行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不断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和评比双拥先进单位的条件,对未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

  二、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和规定,全面实行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ぉ接收安置对象。今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的退役士官。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的“备考”栏中应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提前退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服现役满1年的义务兵,按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ぉ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国防义务的基本原则。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办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的1%以内掌握;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以内掌握(省部属驻宁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人数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ぉ;对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逐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的数量。
  (三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总结完善近年来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的比例。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下达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批、公证部门公证后,按服役年限分为四个档次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义务兵、一期士官、二期士官、三期以上士官的服役期限,分别为退役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3倍、4倍和5倍(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按我市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ぉ。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采取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筹措,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今年仍由市财政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本级财政解决。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和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其个人档案由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保管,三年内免收保管服务费,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的街道(镇ぉ接收管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ぉ10号ぉ享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相关优惠手续,确保其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享受优惠。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四ぉ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严格规范操作。在坚持按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前提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驻宁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要严格审批程序。可分别在省、市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市区(含原大厂区、浦口区范围ぉ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计划按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ぉ的6倍以上支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及溧水、高淳县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

  三、推行计划安置工作改革,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推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改革,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在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前提下,对下达的安置指标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和计划内调剂安置的办法安置退役士兵。对计划内调剂安置不满意的退役士兵可放弃政府安排的工作,申请一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双向选择前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一半,补助金由各级政府按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渠道筹措解决。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引导和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要特别重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创造优惠条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培训,为他们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类人才交流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城镇退役士兵也要增强自谋职业的信心。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
  (一ぉ对立功人员和在西藏等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以及转业士官,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ぉ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复工复职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本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安置办申请分配工作或申请自谋职业。
  (三ぉ按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仍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ぉ86号ぉ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安置部门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四ぉ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易地到我市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但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
  (五ぉ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ぉ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ぉ参联字1号ぉ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对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原则上给予退档。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安置的士官,接收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由师以上单位集中移交市安置办审查接收。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政府不再安排其工作,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方便。

  五、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一年以内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具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得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分配后就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ぉ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缴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
  各区县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思想教育和培训管理,各区县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向退役士兵宣传政府的安置政策和就业形势,明确政府只负责其一次性工作安排的原则。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技能,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扶持。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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