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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28 生效日期: 1987-06-2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87〕公发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我国黄金生产由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全国个体采金人员已逾二十万人,群众采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不少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不好,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以致在个体采金人数成倍增长的情况下,向国家交售黄金的数量逐年减少,大量黄金走私、流失,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今年一月,国务院召开全国黄金工作会议后,各地公安、司法部门对保卫黄金生产已经引起重视,正在加强产金区的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一至四月,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福建山东云南陕西西藏等十七个省、自治区和铁路公安部门,共破获倒卖、走私黄金案件三百六十五起,缴获黄金二千一百七十四两,缴获赃款二百一十九万元,打击处理了一批犯罪分子。 
  从查获的案件看,目前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有以下一些特点:犯罪分子多串通一气,结成集团,形成一条非法收购、转运、销售、走私出境的地下线;建立秘密加工点,把非法收购的矿产金冶炼提纯,铸成金块、金条,伪装成传世黄金;设置转运、销售据点;由境外不法分子操纵作案或境内外分子勾结作案。东南沿海有些市、县已成为倒卖走私黄金的集散地,西南、西北边境也已发现走私黄金的偷运路线。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之所以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不严,打击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采金点分散在偏僻地区,成千上万的人涌到这些点上,必要的管理制度又没有跟上去,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不灵、侦查、控制工作不落实。有些已发现的情报线索没有很好组织查证;有些已侦破的案件也搞得不够彻底。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上,由于应用法律的解释和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常常出现有关部门认识不统一、处理不下去的情况,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上述情况,当前必须从打击、处理、防范、宣传教育、管理等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把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的势头打下去。 
  一、要充分认识保卫黄金生产的重要意义。黄金是国家的重要储备。有了黄金就有了外汇,就有了建设资金。发展黄金生产,对于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和黄金储备,对于产金区群众的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要把保卫黄金增产增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加强对采金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分子。 
  二、大力开展有关黄金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黄金产区的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黄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在当地干部、群众中积极开展黄金管理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把它列入当地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生产秩序、治安秩序混乱的采金区,要针对当地的情况,报请政府发布关于维护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禁止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通告,明确宣布有关法律政策,告诫有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大力加强采金区治安管理和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查缉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在全国黄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部署,与黄金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采金区各项行业管理和治安管理,维护采金区治安秩序的稳定,减少犯罪分子可乘之隙。要在采金点和倒卖、走私黄金的转运地、集散地的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复杂场所和黑市交易点,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特情耳目建设,及时获取情报线索,掌握情况,发现犯罪,控制犯罪。对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案侦查,力争发现一个查获一个。在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还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地下加工、转运、走私出境的窝点和渠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把侦查、控制、防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严重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重大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以及同境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的惯犯,要依法严惩。在量刑上,要按照《刑法》和一九八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的规定执行。必须彻底纠正某些地方有关管理部门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对那些重大的、情况复杂的犯罪集团案件,检察院、法院可提前了解案情,以利统一认识,查明犯罪事实,在获取基本罪证后,及时判处。并选择典刑案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五、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至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海关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黄金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二千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五十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 
  六、加强区域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针对目前重大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多系集团性犯罪和跨省、区作案的特点,各地区之间和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公安、司法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 
  以上意见,请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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