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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 2004-0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省建设“平安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针对江苏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促进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主要是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为有效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省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试点市、县(市、区)可以比照省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确定试点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四、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刑法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制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的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适时做好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工会、团委、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试点街道(乡镇)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六、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试点地区的矫正工作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要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要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要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保障。试点地区要迅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的依法、规范进行。
  (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试点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度。

  八、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为了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稳步进行,各地在社区矫正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应当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等方面的工作程序。
  (一)社区矫正衔接
  1、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以下同)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以下同)。
  2、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3、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在其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4、监狱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在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原判决书(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5、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在其刑满出监前1个月,将原判决书(复印件)、罪犯出监鉴定彪、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6、对上述被决定移送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户籍在当地的,由人民法院、监狱将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户籍不在当地的以及宣判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监狱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接到判决书(生效)、裁定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以下同)办理登记手续。
  7、看守所对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在其出所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书面告知其出所之日起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公安派出所在3日内与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办理社区矫正衔接,并责令罪犯做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
  (二)社区矫正执行
  1、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指导、帮助矫正工作机构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
  2、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在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3、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居(村)委会等签订矫正协议。
  4、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校正:(1)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2)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内容。(3)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结合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三)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
  1、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2、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应当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4、保外就医罪犯还必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5、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
  (四)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1、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月综合考核1次,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2、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活动,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服法。
  (2)“立功表现”是指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贡献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5、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由余漏罪的,应当由犯罪地有侦查权的机关参与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社区矫正解除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5、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时间:从2003年10月底开始。
  试点单位:在南京、苏州、连云港市各选择两个点先行试点。
  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3年10月底一11月底。主要工作是成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形成工作机制;确定试点地区;摸清矫正对象底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筛选矫正对象,协调、落实试点地区的接收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3年12月初一2004年5月底。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三)总结阶段:2004年6月初一8月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与国家法律、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社区矫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是日程,从政治、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要定期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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