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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进行认定和年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7 生效日期: 2004-01-07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发[2004]1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审核认定管理,进一步规范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结合我市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1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现对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审核认定管理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生产型企业,在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之前,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生产企业需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及其它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有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时必须报送主管分局(县局、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否则,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四、生产企业在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分局(县局、局)申请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对经认定后新发生的出口产品需重新办理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5、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产品认定审批表》(见附件);

  五、主管分局(县局、局)需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检查的结果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见附件一)。

  六、对自产产品的核查,主要确定企业生产产品的能力、品种、名称和性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有无固定的生产场地(厂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仓库等;租用场地则要有租用协议;
  (2)企业是否拥有机器设备、生产流水线等必须的产品生产设备;
  (3)企业生产流程所生产的产品与出口产品名称、性能、数量是否相符一致;
  (4)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人员;
  (5)企业是否有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成品储存、销售等财务核算过程;

  七、各主管分局(县局、局)每年3月底之前要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年审。要对企业上年度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出口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其自产产品和出口产品的情况,对年审的情况各主管分局(县局、局)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年审表》(见附件二)上签署意见,并将二份《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年审表》(见附件二)交企业,由企业留存一份,另一份随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副本)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年检。各主管分局(县局、局)要在4月10日前将所辖企业的年审名单造册并写出年审报告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
   2、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年表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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