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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6 生效日期: 2004-01-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以2000——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
  社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住宅小区概念。根据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一个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每户居民0.2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别墅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已经组建社区或者可以并入邻近社区的零星开发小区,如社区内尚无社区居委会用房,或者未达到古城区内不低于130平方米、古城区外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的,应按照本意见制定的标准,结合小区开发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二)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选择其中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周边其他小区不再重复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三)对成片开发、符合条件划分为若干个社区的大型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与社区设置相对应,进行规划建设。

  二、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要求
  社区居委会用房按照用途分为两大类:一是社区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二是社区活动用房,主要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用房。
  社区居委会用房结合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各类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其中,活动用房的面积应占整个社区居委会用房60%以上,且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组织开展集体活动。

  三、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责任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造,建设经费按建安成本价(土地楼面单价+当年物价指导的建安成本价)结算,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统筹解决。支付办法:由区政府根据规划建设接收社区居委会用房后,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支付给开发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凭区政府的申请和市建设部门的综合验收书以及相关房产证、土地证进行划拨。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是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职能部门,应加强配合与协作,通过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综合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落实到位。
  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时,应事先与辖区政府沟通,了解社区设置情况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置情况,如涉及到规划新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辖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区综合验收时应查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情况,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证时负责确定交付。

  四、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根据建设经费解决渠道,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修归辖区街道。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房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负责行使监督职能。辖区政府应按照社区的设置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接收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合理使用;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辖区政府和房管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已因新建后废而不用的老的居委会用房应收归区政府统一调度,使用于公益事业。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如被市政建设开发动迁,负责实施的部门应视实际情况补偿相同面积的用房,或按有关动迁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补偿金归还政府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
  其他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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