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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8 生效日期: 2003-12-18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3]3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新区、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3]23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享受“两个密集型” 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严格管理。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上报。对上报的资料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产品目录》范围认定不清的,总局将函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复核。总局向火炬中心发函时,将抄送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企业与火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511568),并按照火炬中心要求提供复核所需相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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