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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2-02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国税发[2003]229号

区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
   1、备案(告知)
   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告知)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原则上由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纳税评估
   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3、日常检查(调查)
   对存在管理隐患的已取消审批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和减免税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4月30日后),通过征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分析,组织日常检查(调查)。
   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综合运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稽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二、对已取消的部分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备案资料的收讫回执管理制度。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综合业务科将受理的下列项目的备案资料( “工效挂钩”项目除外)传递给税收评估科,由税收评估科组织纳税评估。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纳税人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凡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实行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
   2、属于市国税局、市劳动局批准的应附报经审定的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附表一);
   3、属于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的应附报总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分解工资总额指标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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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
   (4)、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6)、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年限和折旧方法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4)、纳税人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规模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中间试验,其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5)、其他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执行,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入帐凭证及会计折旧年限。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该企业是否属于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其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是生产经营用设备或属于规定的范围,会计核算中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或折旧年限是否准确,以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3、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其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98年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无房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附表二);
   2、住房补贴资金帐务处理的复印件。
   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住房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职工是否为9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贴是否大于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
   (四)纳税人在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以及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确认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数额较大,可由纳税人选择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的合同、协议书或法律文书;
   2、投出资产或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帐面价值以及折旧(摊销)的凭证;
   3、捐赠资产的入帐价值及依据;
   4、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的确认说明(计算)。
   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投出资产或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捐赠资产入帐价值的合法、合理性以及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由纳税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装修工程的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支付凭证。
   税收评估科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由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分行(分公司)应在次年2月底前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调剂使用的范围及分配额度,由省级国税机关下达各地执行。税收评估科应对省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批文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七)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其广告支出可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三)。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是否属于规定的行业,有无相关的认定证书及文件、是否在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
   (八)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在30万元以内,可一次据实扣除;超过30万元的,其扣除年限不得少于2年。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设备的购置发票及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税收评估科应重点评估资产入帐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取消亏损弥补审批后的管理。
   取消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审批制度,改由纳税人自行弥补。
   1、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建立《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表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
   亏损额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金额。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登记到《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随着省局征管软件的调整到位,亏损额将采取自动记入相关电子台帐。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加强与企业年度申报有关亏损与弥补数据的核对。
   2、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帐的处理
   (1)纳税人发生自查补报以前年度应纳税款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应根据纳税人自查补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有关项目调整《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凡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及已弥补亏损额的,应按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3)应纳税款的计算。被查年度查增所得额+被查年度原申报亏损额(“-”表示)+被查年度已被弥补的亏损额(“+”表示)<0,如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属于企业自查的,仅调整《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
   如果某被查年度查增所得额+被查年度原申报亏损额(“-”表示)+被查年度已被弥补的亏损额(“+”表示)>0,则就该数值计算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如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还应按规定计算补缴罚款。
   3、纳税人发生亏损弥补事项时,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说明;
   (2)亏损弥补情况表(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替代);
   (3)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4)被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4、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应加强对纳税人的亏损额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管理,凡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由税收评估科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必评对象;凡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由稽核管理科组织日常检查(调查)。

  四、对下列取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开展日常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结合有关信息,在每年的4月30日后由稽核管理科对下列已取消的减免税项目组织日常检查。
   1、符合条件的海洋捕捞业企业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类企业证书”或各级渔类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证书的合法、真实性。
   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所得税,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这些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所办机构是否以非营利为目的、批准证书是否合法。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是否与这些服务有关。
   4、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经济实体应为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苏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分离达标名单》中列举的高校,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而剥离的经济实体。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经济实体的条件及合法性。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产权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企业产权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中所规定的范围;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7、主管国税机关稽核管理科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应按下列规定对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发放的奖金组织专项检查。
   (1)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税前扣除奖金。
   ①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②奖金已实际发放;
   ③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税前利润的8%。
   ④当年盈利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5%。
   (2)农村信用社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税前列支奖金。
   ①当年盈利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
   ②奖金已经实际发放;
   ③当年转亏为盈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上一年度的亏损额×5%+当年度税前利润×8%;
   ④税前利润为负数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减亏额的5%。

  五、对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项目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调查)等管理性工作中、稽查局在组织税收稽查工作中,对下列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项目,要作为必评(查)项目进行检查管理。
   (一)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检查管理中应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二)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检查管理中应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无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三)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检查管理中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各类基金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和检查,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调查)中发现企业有偷骗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稽查环节处理。

  七、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以后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
2、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
3、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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