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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2 生效日期: 2000-10-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8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新增的职能
  国务院原来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电力)对其在冀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五)下放的职能
  1、将企业内部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内部工资支付管理职能下放到企业。
  2、将技工学校招生组织工作和城镇招生计划的拟定下放到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标准,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负责外国在冀设立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拟定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
  (五)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本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
  (六)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省性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十一)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涉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厅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综合协调厅内各处室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厅机关财务、保卫、保密、基建工作。
  (二)人事处
  拟定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规划、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厅党组会议有关事项及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培训、职工保健等工作;承办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承办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人员的选派和审核工作;指导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类社会团体的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的工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和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资格地方标准,承办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工作;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地方标准,承办或指导资格认定工作,对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厅审计工作。
  (四)就业处(失业保险处)
  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政策、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负责全省就业经费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建设;负责就业训练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管理或指导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农民进城务工工作;按分工负责本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冀就业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冀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外国在冀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拟定全省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编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对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五)劳动工资处(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审核驻冀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规则;审核并发市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办理职工调配和驻冀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拟定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拟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跨省区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参与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六)职业培训处
  拟定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审定工作;承办企业高级技师和社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认定、公布竞赛结果;管理或指导全省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承办省级职业技能和高级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及政策。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法制处)
  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职权,组织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工作;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规则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八)养老保险处(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养老、工伤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费率确定办法以及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审核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计划;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承办驻冀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职工退休和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办法;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全省提前退休工种的管理;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组织拟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指导和监督养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九)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省医疗、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公费医疗政策,负责省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和在校大学生医疗费补助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办法;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和办法。
  (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5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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