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 2000-10-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8日

  河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以及地方税法(不含农业税收)的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省直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年度省直公务用车预算建议计划以及编制购车计划和采购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及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革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不再承担组建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职能。
  4、改进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5、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6、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7、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推行政府采购,改进社会集团消费控制管理办法。
  8、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河北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同时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
  9、强化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拟定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受省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三)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省和省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国家授权,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组织税务等有关部门起草地方税法和税收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草案:提出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和对全省财政经济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拟定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控制社会集团消费政策;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承担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包括省投资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省级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等。
  (八)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省性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住房改革中财务管理制度。
  (九)执行国家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规章制度;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管理省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
  (十)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制定全省财政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
  (十三)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财政厅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新闻发布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管理机关财务;负责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规划,组织干部培训。
  (三)预算处(政府采购办公室)
  编制年度省级政府综合预算草案;汇编全省年度预算草案;执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拟定地方预算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办理中央对本省的转移支付,拟定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办理省对市的专项补助、税收返还及年终结算事宜;办理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预算事项;依据国家授权,拟定、调整和解释地方税收政策,拟定地方税减免规定,审核税收减免;拟定全省财政分配政策;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负责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预算管理;拟定全省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政府采购机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办法,依法监督政府采购行为。
  (四)财政监督处
  拟定全省财政监督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协调省级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全省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组织对财政部门内部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国库处
  负责省级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指标的核对及资金拨付;负责省级各类资金帐户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预算项目执行进度的调度;编制全省和省级财政收支旬报、月报,并负责预算执行分析;负责国库帐户的管理;牵头审核、汇编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基金决算;负责总预算会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化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拟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省级行政和政法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办理省级行政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有关事项;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教科文处
  拟定文教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省级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科学、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办理省级文教专项资金(基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八)社会保障处
  拟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省级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办理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基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省级社会保障企业财务管理。
  (九)农业处
  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政策;拟定农业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省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办理省级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农场、劳改劳教企业和森工企业的财务管理;负责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的转移支付和监督;负责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监督。
  (十)经济建设处
  拟定全省基本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基本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经贸、粮食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粮食企业年度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办理上述部门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基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城建维护资金。
  (十一)涉外
  拟定全省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制度;负责省级涉外、旅游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分析、监督;负责办理省级涉外、旅游部门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业务,并对资金使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二)企业处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制定地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政策;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地方国有工业、内外贸、旅游、文教、城市公用等企业及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拟定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等;负责管理国有股权;管理和指导全省财产评估业务。
  (十三)政策规划处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拟定住房改革中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十四)农税处
  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与管理;拟定本省农业税收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负责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实施全省农业税收稽查工作;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有关农业税制改革;负责全省减免农业税收的核查工作,并落实减免事宜;编制审核全省农业税收年度预、决算;负责全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上解、分配和使用管理;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颁发和管理;负责全省农税人员服装的统一制发和管理。
  (十五)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管理全省分行业的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和电算化管理;组织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河北省会计学会、河北省珠算学会的工作。
  (十六)条法处
  组织拟定全省财税立法规划和重要财政法规,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负责办理财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负责赔偿基金的管理。
  (十七)统计评价处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年度报表及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工作;拟定全省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
  (十八)金融处
  贯彻执行国家国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全省国债(国库券)和省政府债务(农村基金会贷款)的管理和还本付息工作;研究国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并提出有关建议;拟定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拟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起草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有关文件,落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负责组建省级和省内跨地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具体工作,监督落实《河北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指导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运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8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3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1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问题
  省直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