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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政府关于《自治区防治非典指挥部通告(第一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有效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最大限度地控制疫情的蔓延,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凡有发烧、干咳等身体不适症状的人员,必须立即就近就地到指定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以免延误最佳诊断和治疗时机。     二、凡是外地返宁的务工、上学、出差、经商等人员,抵宁后,立即到指定医院体检,不要急于回家,尽量避免接触他人,自觉采取隔离措施,静待观察。如发现有发烧、干咳等症状,立即与专门机构联系,到指定医院就诊。     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对防治非典型肺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外地的务工、上学、经商等人员,要相信所在地政府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保持思想稳定,不要急于返宁,减少因旅途而可能被感染的危险。如发现有发烧、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到所在地指定医院就诊。     四、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都要成立专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公布联系电话,确保联络畅通,服从指挥,行动迅速。并将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特此通告。
   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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