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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商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收取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73号
宁夏商融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开展为社会自然人和企事业法人的经济活动提供融资、投标、履约、承付担保以及短期流动资金、技术改造、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担保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宁政函[2000]123号)精神,现就担保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为维持正常运转,向受保人(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按每个季度不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25%。
  二、宁夏商融中小企业及有合法资质的担保有限公司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统一发票,并严格按公司章程规范运营,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凡符合国家规定,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担保业务的有限公司,可按照本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并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四、本批复自2003年4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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