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6月27日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际间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申报、审批;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主管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全省水利系统水电站、农村水电电气化、小电网的建设、生产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科技、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指导全省水库移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督办、水利修志、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承办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要求,对水电站建设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指导水利系统勘察设计及全省水文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政策,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市际及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市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和监督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五)财务与价费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研究拟定本省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全省水利经济工作。
(六)人事劳动处
承办厅机关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承办厅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管理;组织厅管干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七)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承办水利职工教育和全省水利方面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厅直属科研机构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和洼淀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市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大型水库兴利调度、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引黄”调水工作;指导水库渔业、水利旅游工作。
(九)水土保持处
承办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预报;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省“四荒”资源的规划、治理、开发工作。
(十)农村水利处
负责全省农田水利、灌区、井灌、牧区水利、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及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或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7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黄壁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期间增加厅级职数1名,处级职数3名。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8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3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不驻会的省政协常委编制1名,待离退休后编制自行撤销。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汛期防洪调度,组织抗洪抢险和安全度汛工作。
(二)保留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大型水库移民规划编制、审查工作;指导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编制审查相关规划;对有关市、县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配合市、县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
(三)引滦工程管理局、大清河河务管理处、子牙河河务管理处、南运河河务管理处等流域机构,受省水利厅委托行使所在流域的有关水行政职责。
(四)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