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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6-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6月27日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际间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
  (七)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申报、审批;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主管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全省水利系统水电站、农村水电电气化、小电网的建设、生产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科技、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指导全省水库移民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督办、水利修志、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承办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要求,对水电站建设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指导水利系统勘察设计及全省水文工作。
  (三)政策法规
  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政策,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市际及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市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和监督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
  (五)财务与价费处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研究拟定本省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省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全省水利经济工作。
  (六)人事劳动处
  承办厅机关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承办厅直属单位厅管干部的管理;组织厅管干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七)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承办水利职工教育和全省水利方面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厅直属科研机构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和洼淀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市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大型水库兴利调度、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引黄”调水工作;指导水库渔业、水利旅游工作。
  (九)水土保持处
  承办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预报;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全省“四荒”资源的规划、治理、开发工作。
  (十)农村水利处
  负责全省农田水利、灌区、井灌、牧区水利、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及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或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7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黄壁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期间增加厅级职数1名,处级职数3名。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8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3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不驻会的省政协常委编制1名,待离退休后编制自行撤销。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汛期防洪调度,组织抗洪抢险和安全度汛工作。
  (二)保留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大型水库移民规划编制、审查工作;指导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生产,编制审查相关规划;对有关市、县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配合市、县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
  (三)引滦工程管理局、大清河河务管理处、子牙河河务管理处、南运河河务管理处等流域机构,受省水利厅委托行使所在流域的有关水行政职责。
  (四)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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