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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16 生效日期: 1980-07-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0〕9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三 条的规定办理,但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附带其他民事诉讼。 
  此复。 
 
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60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号《刑事代(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许绍光管制一年,同时判决准予原告陈冬秀与许绍光离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三 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请示我院。 
  我们研究认为,陈冬秀要求与许绍光离婚的原因就是由于许对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这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璧山县人民法院在同一判决书中既作出刑事判决,又作出民事判决,是可行的。当否?请速批示,以便争取在法定审判时限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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