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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 2000-05-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5月29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工作;环境标志、环保产品以及其他有关资质审核、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等,交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全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省跨市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拟定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九)负责全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实行省以下双重领导,以市、县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把关;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财务、信访等机关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费征收使用计划;拟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三)政策法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科技产业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治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负责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污染控制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与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监督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建设项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协助局党组参与设区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考察、考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3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1名。
  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
  不驻会的省政协常委编制2名,待离退休后编制自行撤销。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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