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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309号

  昆明市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36号文件)精神,筹措掌鸠河引水和滇池污染治理等工程的还贷资金,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的力度,支持昆明市城市供水产业的加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松花坝水库供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源水价格,每立方从现行0.14元调整为0.20元(含省政府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即生活用水每立方1.5分,工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4分),其它水库的源水价格,在提价额不超过每立方0.06元的范围内,由市计委研究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我委审定。
  各水库源水的提价收入,主要用于水源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二、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平均每立方从现行1.48元调整为2.29元,其中:自来水价格1.69元、污水处理价格0.56元,公用事业附加费0.04元。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详见附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中包括“掌鸠河引水[程”还贷加价0.40元,加价收入专项用于该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

  三、调整后的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为对用户供水的最终到户价格,任何企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不得在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将总表与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分摊给用户。

  四、启动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水价改革。对己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5立方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5立方的,在附表规定的分类自来水价基础上实行阶梯式水价:实际用水量在16至20立方的,加价50%;实际用水量在21立方以上的,加价100%。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入计算阶梯水价的加价基数。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昆明市要继续加速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工作的进度。

  五、对目前尚不具备抄表收费到户条件的用户,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总表和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由自来水公司与代理单位通过合理协商解决。

  六、对非居民用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要进一步规范完善,用水计划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既要有利于节约用水,又要确保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常用水。非居民用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有关问题,继续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问题的批复》(云价商发[1999]344号文件)。昆明市应按上述原则继续完善超计划用水加价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计委备案。

  七、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对地下水开采的审批,同时提高城市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防止地下水的过渡开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开采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原则上提高到城市同类供水价格水平。考虑到目前取水用户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推进分步到位的措施。具体分步到位标准由昆明市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在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开采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由昆明市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我委另行制定。
  对使用地下水或其它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价格。

  八、昆明市随城市供水收取的“污水处理价格”、“公用事业附加费”、“超计划用水加价”及“地下水水资源费”等收入,应按“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集中用于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或还贷。已交纳污水处理价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应再重复征收排污费等其它费用。

  九、附表规定的昆明市城市供水价格从抄收2002年4月份水量水费起执行。你委要按照省政府的批示和以上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尽快制定对特困群众生活用水补助和切实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的办法和政策措施。办理落实情况要及时报我委和省人民政府。

附件:昆明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附件:
  昆明市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立方
  类别  城市供水  其中  执行范围
  到户价格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价格
  第一类:  1.80  1.30  0.50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
  居民生活用水  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
  城市消防用水等.
  第二类:工业用水  2.50  1.90  0.60  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及农林渔业
  用水等.
  第三类:  2.30  1.70  0.60  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行政事业用水  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
  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
  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
  团组织用水等.
  第四类:  3.00  2.40  0.60  包括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
  经营服务业用水  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
  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
  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
  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用
  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第五类:特种用水  5.80  5.20  0.60  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
  洗车业用水等.
  注: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表列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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