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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党政机关领导是指乡镇、区,市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以下简称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区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市委、政府领导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预约接待、多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本级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八条   接待时,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关联法规    

    第九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条   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每季度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连同上季度落实情况一并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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