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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体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台球、保龄球、体育游艺、游乐等体育类经营项目依法缴纳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财政局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河北省唐山市体委河北省唐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场文体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
  为加强我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冀文群字(1990)35号、河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河北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1997)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缴纳我市经营性台球、保龄球、体育游艺、游乐等体育类经营项目管理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开办的从事台球、保龄球、桌球(乒乓球)、体育游艺、游乐等体育类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通知。

  二、除路南区外,其它县(市)区场体育主管部门的市场管理机构是收取体育市场管理费的单位,负责收取本县(市)区场境内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费。
  唐山市体委负责收取全市范围内市属及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费。其它部门不再收取国家法定之外的管理费。

  三、各县(市)区场体育主管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所辖区内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费。

  四、台球、保龄球、体育游艺、游乐等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
  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五、唐山市体委将从市级收取管理费中,酌情补助相应县(市),作为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

  六、体育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金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动用此项资金,由体育部门编制计划,报请财政部门拨款。

  七、各县(市)区场体育主管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弥补体育市场管理经费的不足,用于发展、繁荣体育事业,不准挪作它用及不合理开支。

  八、凡在我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管理费。对抗拒不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将给予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罚款、停止营业的处罚。

  九、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收缴管理费的工作。

  十、本通知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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