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947号
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鉴于我省设立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收费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不合理收费,为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内需,减轻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负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收取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试行收费;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注销手续;各级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对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或仍继续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机动车驾驶员健康状况检查属医疗机构的职责。机动车驾驶员在申请驾驶证和年审时,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收费[2000]1218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三、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51号)同时废止。
2001年9月11日至2001年10月10日云南物价大事记
9月13日为促进我省边贸的健康发展,确实减轻边贸企业负担,省计委、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降低我省边境口岸过货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9月17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省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意见的通知,并提出我省实施意见。
9月20日为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内需,减轻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负担,省计委、省财政厅发出了关于取消我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收费的通知。
9月21日为使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体制的要求,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及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服务,省计委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提出我省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