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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顿关闭进度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5]37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近期以来,随着我区依法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的深入开展,煤炭行业秩序明显好转,但部分地区出现了个别被关闭煤矿的矿主组织人员越级上访的问题。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做好依法整顿关闭煤矿及社会稳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盟市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高到事关国家能源战略结构调整的政治高度予以重视,一定要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5)280号)要求,确保整顿关闭煤矿的进度、数量和质量。

  二、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稳定工作。要加大对煤矿关闭工作的宣传力度,对被关闭煤矿的矿主和矿工要讲明政策,依法实施关闭。对经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可以先行关闭,再进行整合改造。对个别无理取闹、组织人员上访的煤矿矿主,要坚决依据《特别规定》和《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退还已交矿权价款等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办理。

  三、各地要按有关文件精神,及早做好关闭煤矿的基础性工作,将各种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认真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杜绝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再度发生。
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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