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2]7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宁政发[2002]28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决定在全区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的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5月10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5月10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自治区物价局将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平罗县、中卫县、固原县等六市县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6月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大的集贸市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是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与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此次检查采取本级检查、委托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贸市场检查主要以本级检查为主,工商系统收费检查主要采取委托检查为主,除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检查范围外,各地工商部门收费检查工作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检查。自治区物价局将重点对自治区工商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银川市商城(含东方商城)、钢材市场、汽车交易市场、劳务市场;石嘴山市百花市场、汽车交易市场、劳务市场;吴忠市农贸市场、汽车交易市场以及平罗县、中卫县、固原县主要农贸市场所涉及的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的收费执行情况将进行直接检查。全区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全区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全区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全区监察、工商、纠风等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由自治区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五、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
  近年来,涉及工商部门收费项目、标准的文件主要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广告审查业务不宜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5]746号、《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计价费[1996]6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这些文件既是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收费的主要依据,也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商收费检查的土要依据。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工作。

 

附: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略)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